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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党员管理的通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11-15    打印
 
 
 
 
 
    离退休党员是党的宝贵财富,是党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离退休党员的作用,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加快我县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为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健全保持离退休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党员干部、职工到龄离退休后,应合理安置其组织关系。党支部在党员离退休时应了解其离退休后主要居住地及生活安排等情况,本着有利于离退休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安置其组织关系。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鼓励在城镇居住的离退休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居住社区。在本人原籍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村或社区党组织。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党组织。离退休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在六个月内的,所在党组织可以为其开具《党员证明信》,超过在半年以上,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二、离退休党员支部的建设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离退休党员的人数、年龄、身体6个月的,应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干部、职工党员离退休后,又受聘到别的单位工作,如果时间状况和居住地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本地、本单位党组织建设,有利于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他们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离退休党员支部。有离退休党员3人以上的,可以单独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少或居住地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应与在职党员一起建立党支部。建立离退休党员支部,要指定1名熟悉党务工作的班子成员参加离退休党员支部的选举,并在支部委员会中担任书记或组织委员,带领或协助离退休党员支部开展工作,同时承担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
   对于离退休党员,党组织不仅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健康,更要从政治上关心他们,组织他们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对属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组织活动;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原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离退休党员开展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保障。对进入城镇社区管理的离退休党员,可根据社区党建的要求,按离退休党员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开展有特色的组织活动。对在本人原籍安置的离退休党员,由当地党组织安排过党的组织生活。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不能正常参加支部活动的离退休党员,要建立党支部成员分工联系制度,向他们传达党的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了解他们的思想、生活情况,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待《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离退休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把他们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之中。要创新离退休党员教育管理的形式,可以采取座谈会、学习讨论会、组织学习先进事迹、外出参观考察、开展多种文化活动等,寓教于乐,丰富他们的组织活动。离退休党员应按照所在党支部要求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及时交纳党费。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
    四、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单位党组织要重视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离退休党员的管理作为一个重要部分,与其他党员的管理工作一起考虑,一起部署,使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成为党员管理工作的一个有机整体。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关心离退休党员的政治生活,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帮助离退休党员解决实际困难,使离退休党员倍感党的温暖,更好地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永葆党员先进性。
 
 
 
 
 
中共宿松县委组织部
200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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