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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松县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 及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帮扶暂行办法》的 通 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8-08-09    打印

 

关于印发《宿松县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帮扶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老干部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宿松县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帮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中共宿松县委老干部局              宿松县财政局

 

 

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89

 

宿松县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

及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帮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及皖办发〔201651号、庆办发〔201719号、松办发〔20187号文件精神,体现县委、县政府对离退休干部的关怀,妥善解决我县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的特殊困难,从2018年起,我县建立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的帮扶机制。为使帮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给予适当救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财政供给的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帮扶条件:

(一)因患重病,通过统筹支付、救助支付和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支付之后,个人承担合规医药费超过本人全年养老金30%,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退休干部。

(二)扶养患重病或瘫痪的无工作配偶时间长达1年以上,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

(三)家庭遭受重大变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家庭成员严重伤残、死亡的离退休干部。

(四)患重病或者瘫痪时间长达1年以上,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

(五)有其他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

第五条  帮扶标准:符合上述帮扶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当年给予一次性帮扶, 帮扶标准一般为2000元,特别困难的不超过3000元;同时符合多种帮扶条件的,不叠加享受帮扶救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符合帮扶条件的由个人填写《宿松县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资金申报表》或《宿松县特殊困难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帮扶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资表或工资证明、医保局个人药费证明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证明)。

第七条  审核。各乡镇负责乡镇机关和“三权”在乡镇基层站所的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的帮扶资金审核、申报工作。县直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含派出机构)困难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帮扶资金的审核、申报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报县委老干部局。逾期不报的视为无帮扶对象。

第四章  管理与审批

第八条  审批。成立“宿松县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帮扶办”),设在县委老干部局,由县委老干部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机关人员组成。负责帮扶资金的管理、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公示。经县“帮扶办”审批的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名单在县委老干部局网站和原工作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帮扶资金统一打卡发放。

第十一条  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松办发(20187号文件精神,帮扶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帮扶资金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结余结转下年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  “帮扶办”要切实加强对帮扶工作的指导,并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申报和使用帮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回帮扶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县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1月起施行。

 

附件:1. 宿松县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资金管理办公室

组成人员名单

2. 宿松县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资金申报表

3. 宿松县特殊困难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帮扶资金申报表

附件1、2、3.docx
文件类型: .docx 20594a237ed6b8f28766e94d0281bc7f.docx (22.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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